保险法第66条原文-邹瑞凯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条款解析与适用场景:

  1. 核心义务主体
    本条明确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第三者起诉或仲裁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需承担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仲裁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如鉴定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中的必要部分等)。

  2. 费用范围界定

    • 诉讼/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法定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
    • 其他必要合理费用:需满足“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且“为减少损失或明确责任所必需”的条件。例如,为查明事故原因支付的鉴定费,但非必要的高额律师费可能不被支持。
  3.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若保险合同中明确排除某些费用(如约定“律师费不赔”),则以合同为准。但此类条款需符合《保险法》第十九条关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的无效情形,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4. 实务中的争议点

    • “必要合理”的举证责任:被保险人需提供费用发票、事由说明等证据,证明费用与事故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 律师费的承担:司法实践中,若被保险人未与保险公司协商即委托律师,可能被认定为“非必要费用”;但若案件复杂或涉及专业鉴定,律师费可能被支持。

典型案例参考:

  • (2020)沪74民终123号:法院认定,被保险人支付的公证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 (2021)粤03民终2456号:因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不赔”,法院未支持被保险人关于律师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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