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离婚协议起诉案由的确定-陈亮律师|法行宝
2026-07-19 婚姻家庭

针对“未履行离婚协议起诉案由的确定”这一问题,结论前置如下:

  1. 若未履行内容主要涉及财产分割、经济补偿等财产性条款,案由通常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2. 若未履行内容主要涉及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非财产性条款,案由可能确定为“抚养纠纷”或“探望权纠纷”。
  3. 整体而言,这类纠纷可归为广义的“婚姻家庭纠纷”。

详细分析如下: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

适用情形:当离婚协议主要涉及财产分割(如房产、存款、债务等)、子女抚养费、经济补偿等财产性内容时,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支付或交付义务,另一方提起诉讼,案由通常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如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例说明:假设甲、乙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甲方,乙方需协助过户,但乙方拒绝配合,则甲方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乙方,要求乙方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二、抚养纠纷与探望权纠纷

适用情形:若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非财产性内容,且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如支付抚养费、履行探视义务等),案由可能被确定为“抚养纠纷”或“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 抚养费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一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 探望权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若直接抚养方无故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

实例说明:

  • 丙、丁离婚约定丁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但丁经常拖欠,则丙可以“抚养费纠纷”为案由要求丁履行支付义务。
  • 戊、己离婚约定戊每周有权探望子女,但己经常阻止,则戊可以“探望权纠纷”为由起诉己,要求其履行协助义务。

三、婚姻家庭纠纷的广义范畴

“婚姻家庭纠纷”是一个更为宽泛的案由,它可以涵盖包括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探望权纠纷等在内的多种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争议。在处理未履行离婚协议引发的纠纷时,若具体案由难以确定或涉及多个方面,可归为“婚姻家庭纠纷”进行审理。

四、建议与指导

面对未履行离婚协议引发的纠纷,我建议你首先明确未履行的具体内容,并收集相关证据(如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对方未履行协议的具体证据等)。然后,根据未履行的内容确定案由,并撰写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最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等待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在整个过程中,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