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的种类-孙佩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种类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索贿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 特点:索贿行为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和勒索性,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由于索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对其通常从重处罚。
    • 实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主动向管理对象索要财物,否则将利用职权进行刁难,这种行为即构成索贿型受贿。
  2. 收受贿赂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者接受请托人提供的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 特点:这种形式的受贿往往与经济活动紧密相关,可能涉及直接收受现金、贵重物品,或者以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等名义收受财物。
    • 实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项目过程中,收受项目申请人的财物,并为其提供便利,这种行为即构成收受贿赂型受贿。
  3. 斡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特点:斡旋受贿涉及第三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且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这种形式的受贿往往更加隐蔽,社会危害性也较大。
    • 实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种行为即构成斡旋受贿。
  4. 事后受贿(特定情形下构成受贿罪):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离职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构成受贿罪。
    • 特点:事后受贿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及是否明知请托人给予财物的原因。
    • 实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离职后请托人给予其财物以表示感谢,若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给予财物的原因,且数额较大,则构成受贿罪。
  5. 商业受贿(特定领域):

    • 定义: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刑法上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受贿,则按受贿罪处理。
    • 特点:商业受贿主要发生在商业领域,涉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则按受贿罪论处。
    • 实例:如某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在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并为其提供便利,这种行为若该负责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罪;若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后果与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具体量刑标准(参考):

  • 数额较大:一般指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 数额巨大:一般指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指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从重处罚情形:

  • 多次索贿的;
  •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 具有其他较重或严重情节的。

建议:

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任何形式的受贿行为。同时,对于可能涉及受贿的风险点,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若您有任何关于受贿罪的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