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受贿-张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6-03-15 刑事辩护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下是对受贿行为的详细分类和解释:

  1. 索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
    • 特点:索贿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和强制性,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实施了索贿行为,就构成受贿罪。即使索要的财物未遂,也视为受贿罪。
    • 例子:某局长在负责项目审批过程中,暗示项目申请人若想顺利通过审批,需向其“表示表示”,这种主动索要财物的行为即属于索贿。
  2. 收受贿赂: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特点: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构成受贿罪。同时,如果行为人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无关,但因其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而收取了他人财物,同样以受贿罪论处。
    • 例子:某税务官员收受企业主的财物后,承诺在税务检查时给予关照,即构成受贿罪。
  3. 斡旋受贿(间接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特点:斡旋受贿中,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构成受贿罪。
    • 例子:甲是某高级领导干部,他接受乙的请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影响,让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乙办理了违规的土地审批手续,并收受了乙的财物,甲的行为即属于斡旋受贿。
  4. 经济往来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 特点:这种行为同样以受贿罪论处,因为它违反了国家在经济往来中的廉洁规定。
    • 例子: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官员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并据为己有,即构成经济往来受贿。
  5. 事后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且已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的情形;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其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情形。
    • 特点:事后受贿同样构成受贿罪,因为它违背了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
    • 例子:某官员在职时为企业主提供了帮助,退休后按照之前的约定收受了企业主给予的财物,即属于事后受贿。
  6. “挂名”领薪: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自己并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在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组织中“挂名”领取薪酬的行为。
    • 特点: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权钱交易的一种表现形式,应以受贿罪论处。
    • 例子:某官员利用职权便利,在亲友的公司中“挂名”担任顾问,每月领取高额薪酬,但实际并未提供任何服务,这种行为即属于“挂名”领薪。

在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罪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行为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是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 行为方式: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 财物性质:是否索取或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这是受贿罪的另一客观要件。
  • 利益关联: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重要条件(索贿除外)。

若您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