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转刑事哪三个证据不能用-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7-14 行政纠纷

在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并非所有行政证据都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特别是以下三类证据通常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或重新收集:

  1. 言词类证据

    • 具体类型: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等。
    • 不能直接使用的原因:言词类证据具有主观性,容易受到取证环境、取证方式、询问人技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行政案件中收集的言词类证据,可能因取证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要求(如未告知权利义务、未录音录像等)或存在诱导性询问等问题,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 转化方式: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需重新询问证人、当事人或被害人,制作符合刑事诉讼程序要求的询问笔录,确保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
  2.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笔录类证据

    • 具体类型: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 不能直接使用的原因:这类笔录类证据的制作主体、程序、要求等可能与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差异。例如,行政机关的勘验、检查可能未由侦查人员主持,或未邀请见证人到场,导致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 转化方式:在刑事诉讼中,需由侦查机关重新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符合刑事诉讼程序要求的勘验、检查笔录。若原行政笔录中的内容对案件事实有重要证明作用,可作为参考,但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3. 鉴定意见等需要重新鉴定的证据

    • 具体类型:包括行政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 不能直接使用的原因: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可能因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等问题而受到质疑。此外,刑事诉讼对鉴定意见的要求更为严格,需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
    • 转化方式:在刑事诉讼中,需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并出具符合刑事诉讼程序要求的鉴定意见。若原鉴定意见中的内容对案件事实有重要证明作用,可作为参考,但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且通常需重新鉴定以确认其有效性。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部分实物类证据,且需满足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对于言词类证据、笔录类证据以及需要重新鉴定的证据等,则需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或重新收集。
  • 建议:在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行政证据进行审查与转化。对于不能直接使用的证据,应及时重新收集或补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应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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