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孙赫律师|法行宝
2026-07-12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这些机构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和地位,能够利用其影响力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作用。
  2. 客观行为要件:

    • 利用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斡旋受贿罪的关键要素。行为人必须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并非指直接的职务权力,而是基于职务所产生的影响力,如横向的不同部门间的工作往来和纵向的上下级单位间的非隶属关系等。通过这种影响力,行为人能够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施加影响。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这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是同一单位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是不同单位的人员。
    •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提供违反这些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行为人必须明知请托人所谋求的是不正当利益,仍进行斡旋。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人必须有向请托人索取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财物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实物以及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价值的财产性利益,如股票、债券、免费旅游、高档消费等。
  3. 主观责任要件:

    • 在主观方面,斡旋受贿罪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却仍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且清楚地知道请托人所谋求的是不正当利益,同时认识到自己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法律后果与案例解析:

  • 法律后果:斡旋受贿并非独立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犯斡旋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论处。具体的法律责任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措施。

  • 案例解析:以某区工商管理局局长乙某为例,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本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协调,减免了对某违规房地产项目的处罚。事成之后,乙某收受了项目老板孙某送予的10万元好处费。在此案例中,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他是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要件);利用了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客观行为要件之一);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项目老板孙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客观行为要件之二);并索取了请托人的财物(客观行为要件之三);同时,乙某在主观上也是故意的(主观责任要件)。因此,乙某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结与建议:

斡旋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它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廉洁制度,也损害了公众的信任。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或者有任何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