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养贷算骗贷罪吗-廖瑶律师|法行宝
2026-07-11 刑事辩护

“以贷养贷”行为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贷款诈骗罪,是否构成此罪需根据具体行为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况

  1. 合法贷款目的与还款计划

    • 如果行为人最初贷款时具有合法的贷款目的,比如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正当需求,并且制定了真实合理的还款计划和能力预期。仅因后续经济状况恶化、意外事件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进而选择以新贷还旧贷来维持资金周转。
    • 在此过程中,行为人没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也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即有明确的还款意愿并正在积极努力偿还贷款。那么这种以贷养贷的行为一般属于民事债务纠纷,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 举例:小张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银行贷款10万元,原本计划通过生意盈利来偿还贷款。但后来市场环境变化,生意亏损,导致无法按时还款。为了不影响个人信用,小张又向另一家银行贷款8万元来偿还之前的10万元贷款,并继续努力经营生意,争取早日还清新贷款。这种情况下,小张的行为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 无欺骗行为

    • 若行为人在以贷养贷的过程中,如实提供贷款资料,未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仅仅是因为资金链紧张而采取此方式缓解还款压力,同样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 举例:小李因家庭突发重大疾病需要大量资金治疗,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在治疗过程中,资金不断消耗,为了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小李又向亲戚朋友借了一笔钱来偿还银行贷款,并向亲戚朋友说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这种情况下,小李没有欺骗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情况

  1. 欺诈行为

    • 为获取新的贷款,行为人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构交易背景等,以此欺骗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这些行为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贷款的情形。
    • 举例:小王明明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却伪造工资流水和工作证明向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声称用于购买房产。但实际上,小王是为了偿还之前欠下的高利贷。银行基于小王提供的虚假资料发放了贷款,小王拿到贷款后立即用于偿还高利贷。这种情况下,小王的行为就构成了贷款诈骗罪。
  2. 非法占有目的

    •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仍然通过不断贷款用于个人挥霍、偿还高消费债务等,且根本不打算偿还贷款,这种情况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之一。
    • 举例:小赵沉迷于赌博,欠下了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和继续赌博,小赵不断向不同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每次申请贷款时都提供虚假资料。拿到贷款后,小赵立即将资金用于赌博和挥霍,根本没有考虑还款问题。这种情况下,小赵的行为就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依据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骗取的贷款数额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四、建议

  1. 借款人:在进行贷款操作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履行还款义务。在贷款前应充分考虑自身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目的,避免盲目借贷导致无法偿还的困境。如果确实遇到还款困难,应积极与贷款机构沟通协商,寻求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如延期还款、调整还款计划等。
  2. 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防控意识,严格审核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发放贷款前,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活动。

如果你在“以贷养贷”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