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理由有哪些-丁勇律师|法行宝
2026-07-10 行政纠纷

再审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这些理由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这意味着在原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在原审时未能发现或提出,且这些新证据具有足够的证明力,能够改变原审的判决或裁定结果。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这就构成了再审的一个理由。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如果原审中使用的关键证据是伪造的,或者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存在严重问题,那么这将直接影响判决或裁定的公正性,因此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原审中关键证据未经质证就被采纳,那么这就违反了诉讼程序,构成了再审的理由。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如证据在对方手中、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等)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如果法院未履行这一职责,那么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比如错误地解释了法律条文、错误地引用了法律条文等,那么这将直接影响判决或裁定的合法性,因此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审判组织不合法(如独任审判员不符合条件、合议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等),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等),那么这将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构成再审的理由。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非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诉讼,那么这将影响诉讼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如果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那么这将影响诉讼的公正性,构成再审的理由。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如果法院在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那么这将违反诉讼程序,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应当严格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如果判决或裁定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那么这将影响判决或裁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构成再审的理由。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如果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如其他法院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的决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那么这将直接影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合法性,因此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13.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那么这将严重损害审判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作为再审的理由进行审查。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申请。同时,由于再审程序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诉讼程序,建议当事人在申请再审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再审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