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续签”条款时,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备注,以保障双方权益并避免争议:
明确续签期限与条件
在合同中直接增加条款,例如:
“本合同租赁期满前30日,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自动续签1年,续签期间的租金、付款方式及其他条款与原合同一致。”
或细化条件:
“续签期间租金按上一年度市场评估价的±X%调整,双方需在期满前15日确认新租金。”
关键点:避免仅写“自动续签”而未约定期限、租金等核心条款,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设置异议通知机制
补充条款示例:
“任何一方需终止合同,应在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
作用:通过明确通知期限,平衡双方权利,防止一方因疏忽被迫续约。
区分“自动续签”与“不定期租赁”
若未约定续签期限,根据《民法典》第734条,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出租人未反对的,将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建议:务必在合同中写明续签的具体期限(如1年),避免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导致权益不稳定。
其他注意事项
示例完整条款:
“租赁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租赁期满前30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续签1年,续签期间租金按上一年度租金上浮3%计算,其他条款不变。任何一方需终止续签的,应于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如有具体条款设计或合同审查需求,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