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执行终本后追加股东并不直接等同于执行异议之诉,但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来追加股东(若符合法定条件)。关于如何撰写起诉状,以下将详细阐述。
一、执行终本后追加股东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执行终本:指的是执行程序因某种原因(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而暂时终结,但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完全结束,若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恢复执行。
追加股东: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执行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可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之诉:当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且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时,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境下,若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如何撰写起诉状
撰写起诉状时,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标题:明确写明“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原告信息: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若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信息:同样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若被告为股东,需明确其作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的身份。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写明受理法院的名称。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由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若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期:写明起诉状的撰写日期。
三、注意事项
四、后续行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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