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已抵扣 甲方承担什么责任-莫路添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经济纠纷

甲方作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且已抵扣的,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若明知或应知发票虚开仍抵扣,则可能构成逃税罪或虚开发票罪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行政责任层面: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是基础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通过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即使甲方对乙方虚开发票行为不知情(善意取得),仍需补缴已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但可免除罚款。
关键点:

  1. 善意取得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甲方与乙方存在真实交易;
    • 发票内容与交易一致(如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
    • 甲方不知乙方提供的发票为虚开(如无证据表明甲方明知或应知)。
  2. 滞纳金计算: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补缴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二、刑事责任层面:区分主观明知程度

若甲方明知或应知乙方虚开发票仍抵扣,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 逃税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 若甲方通过虚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通常为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通常为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虚开发票罪共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 若甲方与乙方存在共同虚开发票的故意(如协商虚开金额、分工操作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罪的共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如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特别严重(如250万元以上),分别处二至七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点:

  • 主观明知的认定需结合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甲方尽职调查义务等综合判断。例如,若甲方长期与乙方合作,且乙方曾因虚开发票被处罚,甲方仍接受其发票,可能被推定为“应知”。
  • 刑事立案标准:虚开税款数额需达到5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万元以上。

三、实务建议:降低风险的3个关键动作

  1. 立即自查并补缴税款:若发现发票虚开,应第一时间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避免行政处罚升级为刑事责任。
  2. 固定证据证明善意:收集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证明与乙方的交易真实存在,且对虚开发票不知情。
  3. 完善内部合规制度:建立供应商审核机制(如核查对方税务登记、历史涉税记录),要求对方提供发票时同步提供完税证明,降低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

总结:甲方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核心取决于对虚开发票的“主观明知程度”。若完全不知情,仅需补税;若明知或应知,则可能面临行政罚款甚至刑事处罚。建议立即委托律师介入,通过法律程序最大限度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