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需根据解除原因及主体区分,具体如下:
因用工单位原因退回且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的补偿
若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情形(如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且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与普通劳动合同一致:
-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N)。
- 月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计算;若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按3倍封顶计算(仅限高收入者)。
- 例外情形:若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主张2N赔偿金。
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的补偿
- 因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过错解除:若存在未及时支付工资、未缴社保、强迫劳动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并主张N补偿金。
- 劳动者无过错主动离职:通常无补偿,但需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派遣单位。
合同到期终止的补偿
- 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签被拒:无补偿。
- 派遣单位降低条件续签或拒绝续签:需支付N补偿金。
用工单位直接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工单位无权直接解除劳务派遣合同,若违法退回且导致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
- 要求派遣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
- 追究用工单位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提供劳动条件、歧视等)。
关键提醒:
- 劳务派遣中存在“用人单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重主体,补偿责任通常由派遣单位承担,但用工单位若存在过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实践中需结合派遣协议、退回通知等证据判断责任主体,建议保留工资条、社保记录、退回通知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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