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别人保险的人骗保还是被保险人用别人病例去保险公司报销叫骗保-马振洋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经济纠纷

两种行为均构成骗保,但具体法律定性需结合行为细节判断。以下从不同主体行为角度展开分析:

1. 使用他人保险进行报销的行为

若行为人冒用他人身份、保险信息(如保险合同、身份证件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本质属于虚构保险事故主体。根据《保险法》第136条及《刑法》第198条,该行为可能同时触犯:

  • 保险诈骗罪(若涉案金额达1万元以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 诈骗罪(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金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使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关键点: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伪造医疗记录、冒用签名等)。

2. 被保险人使用他人病例报销的行为

若被保险人将他人病例篡改为自身病例,或直接使用他人完整病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属于虚构保险事故内容。根据《保险法》第27条及《刑法》第198条,该行为可能构成:

  • 保险诈骗罪(若涉案金额达1万元以上):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 诈骗罪(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金额较大):以虚假病例为手段,骗取保险公司财产。

关键点:需证明病例与实际保险事故无关联性(如他人病例中的疾病与被保险人无关),且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病例虚假仍用于理赔。

补充说明:共同犯罪与量刑差异

  • 共同犯罪:若行为人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勾结(如篡改系统数据、伪造理赔文件),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主犯与从犯量刑差异较大;
  • 量刑因素: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金额、行为次数、是否退赔、是否自首等情节。例如,退赔全部赃款且认罪认罚的,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议: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行为,需立即停止并主动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若已收到刑事立案通知,可进一步向我咨询证据固定、辩护策略等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