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书再审吗-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当事人一般不能直接申请调解书再审,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一般原则: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故无直接申请调解书再审的常规路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行政诉讼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仅对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如罚款数额调整)可调解。因此,绝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不存在“调解书”这一法律文书,自然无法直接申请对调解书再审。若当事人试图通过“调解”解决争议,需确认案件是否属于法定可调解范围,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调解无效。

  2. 例外情形:若案件属于法定可调解范围且调解书存在法定错误,可申请再审
    若行政诉讼案件属于行政赔偿、补偿或自由裁量权类案件,且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当事人认为调解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与行政诉讼再审事由衔接)规定的情形(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等),可依法申请再审。例如:

    • 调解过程中存在胁迫、欺诈,导致当事人非自愿接受调解方案;
    • 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此时,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证据证明调解书存在法定错误。
  3. 实务建议:优先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再审为最后手段
    若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结果不满,且案件不属于可调解范围,可考虑以下途径:

    • 上诉: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 申诉: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申诉不直接启动再审,需法院、检察院审查后决定);
    • 信访:通过合法信访渠道反映问题(但需注意信访不替代法律救济程序)。
      再审程序严格且耗时较长,建议优先通过上诉、申诉等常规途径维护权益。

总结:行政诉讼中,除非案件属于法定可调解范围且调解书存在法定错误,否则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调解书再审。若对行政诉讼结果有异议,建议根据案件性质选择上诉、申诉等途径,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具体策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