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权新规定-贾卫龙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经济纠纷

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新规定主要围绕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设立、合同效力、登记流程、预售限制及后续建设资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完善。以下是对这些新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抵押物范围及条件

  1. 抵押物范围:

    • 在建工程抵押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已投入在建工程的资产,如已完成的建筑物部分、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设备等。随着工程推进,后续新增且符合抵押条件的部分也可能被视为抵押物的延续。
    • 需要注意的是,未足额缴纳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同时,已预售或已售出的房屋通常也不包含在抵押物范围内。
  2. 抵押条件与资格:

    • 建设项目需合法,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必要证件。
    • 抵押人必须是合法的建设单位,通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刑人员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法律资格的主体不得作为抵押人。

二、抵押权的设立与合同效力

  1. 抵押权设立: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强调了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必要条件。
  2.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分离:

    • 《民法典》明确了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受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的影响。即使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依然有效,但抵押权不成立。若因抵押人原因未办理登记,债权人可依据有效合同追究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三、禁止流押条款

  • 流押条款无效:
    • 《民法典》严格禁止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此类条款无效,债权人仅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

四、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规定

  1. 规范登记流程:

    •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明确的材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等。抵押权人需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明确登记范围:

    •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范围涵盖已完工部分和在建部分。新增建筑物虽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一并处分,但新增部分的价款抵押权人无优先受偿权。这有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对新增建筑物所有者的不公平对待。

五、对预售和后续建设的影响

  1. 预售限制:

    • 已抵押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需满足特定条件,如解除相应部分的抵押或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并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或继续建设。这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抵押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2. 保障后续建设资金:

    • 抵押权人有责任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因资金挪用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这有助于保障在建工程的顺利完成,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六、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抵押权人:

    • 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充分了解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建设进度、市场前景等因素,以降低风险。同时,应签订详细的抵押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 抵押人:

    • 应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避免存在权属纠纷或瑕疵。同时,应积极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结来说,新的法律规定不仅明确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和操作框架,还通过细化合同条款效力、强化登记制度、规范预售和资金使用等多方面,全面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抵押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