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核心在于明确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法律依据及执行请求,以下是具体撰写要点及模板参考:
一、撰写要点
明确主体信息
- 申请人(原执行案件债权人)、被申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相关主体)、被执行人(原债务人公司)的基本信息需完整准确。
事实依据清晰
- 需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例如:
- 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方式、金额、期限;
- 验资报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实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
- 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的出资状态(如“未实缴”);
- 其他股东或公司确认未出资的书面证据。
法律依据准确
- 引用《公司法》第28条(股东未按期出资的赔偿责任)、第93条(瑕疵出资股东的补缴义务);
-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请求明确具体
- 明确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模板参考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姓名/名称),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联系方式XXX。
被申请人:XXX(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姓名/名称),住所地XXX,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执行人:XXX(原债务人公司名称),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 追加被申请人为(XXXX)XX执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 责令被申请人在未出资XX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XXX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执行案件情况:
-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公司)因XXX纠纷(案由),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X民初X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案号:XXXX执X号),但未获清偿。
被申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
- 被执行人XXX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出资XX万元,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实际出资为0元(或XX万元,未足额出资),有XXX(验资报告/银行流水/工商登记)为证。
法律依据:
-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被申请人作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三、注意事项
- 证据充分性:需附上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明未出资的证据;
- 时效性:若被申请人已转让股权,需证明其转让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如转让协议未约定出资义务转移);
- 程序合规性:申请书需提交至执行法院,并按照法院要求补充材料或参加听证。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申请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