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148条原文-赵迎雪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侵权纠纷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原文内容及其解读,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原文: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详细解读:

  1. 适用范围:

    • 该条款主要针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2. 消费者权益:

    • 消费者在购买到此类食品时,除了可以要求赔偿因食用该食品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额外的赔偿。
  3. 赔偿标准:

    • 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
  4. 例外情况:

    • 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那么该条款中的额外赔偿要求将不适用。

针对您提到的具体案例: 消费者唐某认为购买的腊肉、腊鱼、蜂蜜、腊板鸭等食用农产品无标签标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然而,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则不适用该条款的额外赔偿要求。在此案例中,若仅因无标签标识而未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或误导消费者,消费者的要求可能不完全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无标签标识确实导致了消费者对食品来源、成分或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的误解,且这种误解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或消费者健康,那么消费者的要求可能是合理合法的。

建议:

  • 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首先确认食品是否存在实际的食品安全问题,而不仅仅是标签或说明书上的瑕疵。
  • 如果消费者认为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建议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但市场监管部门本身并不直接执行赔偿,赔偿问题通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