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申请保全时,原则上可以增加保全费的请求,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其承担规则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保全费属于当事人需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若一审未主张保全费,二审中可基于新事实或新证据提出增加请求,但需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二审新增诉讼请求”的规定。例如,若一审未采取保全措施导致未产生费用,而二审中因案件需要申请保全,此时保全费属于二审新发生的费用,可依法主张。
二审增加保全费请求需以“与案件直接相关”为前提
若二审中申请保全是为了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当事人权益受损(如新增财产线索),且保全行为与二审争议焦点直接相关,法院通常会允许增加该请求。但若保全费与案件无关(如一审已足额保全,二审重复申请),则可能被驳回。
程序要求:需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补交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二审中新增诉讼请求的,法院可调解,调解不成需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通常可在二审中直接处理。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保全费,并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法院将结合案件必要性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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