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告不可以追加申请对被告在第三方的债权保全。具体理由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通常是在一审阶段提出并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而二审阶段主要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不涉及新的证据提交或保全措施的申请。
保全措施的申请时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全措施应当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且通常是在一审阶段。二审阶段主要是围绕一审判决的正确性进行审理,不涉及新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主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它并不涉及对新的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保全措施的效力:即使在一审阶段提出了保全申请并获得了法院的准许,该保全措施的效力也仅及于一审判决的执行阶段。如果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改判或撤销,那么相应的保全措施也会失去效力。
综上所述,二审被告不能追加申请对被告在第三方的债权保全。如果被告有相关的财产保全需求,应当在一审阶段提出,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如有其他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