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违法生育二胎处理是否适应从旧从轻”的问题,我可以结合您提供的参考信息给出以下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这一规则意味着,在处理涉及新旧法律衔接的问题时,应当选择对行为人较为有利的法律规范作为适用依据。具体来说,就是比较新旧法律的不同规定,判断其对于行为人合法权益保护程度的差异,从而选择最有利于行为人的法律。
现在,我们来看您提到的违法生育二胎的情况。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是一对夫妇在2013年生育了第二个孩子,而当时该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生育,并因此被征收了社会抚养费。然而,在后来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法院遵循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两原告生育二孩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而本案的征收决定是在2020年作出的。在此期间,国家的生育政策已经发生了变化,特别是“独生二孩”政策的实施。因此,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涉及了新旧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理由是两原告生育二孩的行为在现行法规规定下已不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适用新法对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
综上所述,违法生育二胎的处理确实可以适应“从旧从轻”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新旧法律衔接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遵循这一原则,选择对行为人较为有利的法律规范进行适用。当然,这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