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经过复议和诉讼的滞纳金如何算-柴传程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公司事务

市场监管领域经过复议和诉讼程序后滞纳金的计算,需结合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被变更、执行时点及法定利率标准综合判定,具体分以下情形处理:

  1. 复议/诉讼未改变原处罚决定
    若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或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则滞纳金自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或强制执行日为止。计算基数为原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金额,日加收比例通常为3‰(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但需注意:

    • 若原处罚决定未明确滞纳金条款,则不得加收;
    • 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罚款本金(参考《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 复议/诉讼变更原处罚决定

    • 罚款金额降低:以变更后的罚款金额为基数,自新决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缴纳期限,逾期后按3‰/日加收滞纳金,且总额不超过新罚款本金;
    • 罚款金额增加:需区分程序阶段:
      • 若复议/诉讼中当事人未主动履行原处罚,且新决定未延长缴纳期限,则滞纳金仍以原罚款为基数计算至新决定生效前,之后以新罚款为基数计算;
      • 若新决定明确延长缴纳期限,则自新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 免除罚款:原滞纳金计算终止,已加收部分若未超过本金可不予退还,但若因程序违法导致罚款被撤销,可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行政赔偿。
  3. 执行中止与滞纳金暂停
    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裁定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则停止执行期间不计算滞纳金。但需注意:

    • 复议/诉讼期间不必然停止执行,除非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或《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 若当事人主动提供担保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可暂缓执行,暂缓期间不计算滞纳金。

实务建议:

  1.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应优先核对决定书中是否载明滞纳金条款及缴纳期限,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2. 若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建议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停止执行以阻断滞纳金计算;
  3. 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中需严格遵循“滞纳金不超过本金”原则,超额部分可能面临司法审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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