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追税 企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时间如何计算 什么依据-周燕君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公司事务

结论:海关追税中,企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税期限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为详细分析:

  1. 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定义

    • 连续状态: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没有明显的间隔或中断。例如,企业连续多次走私进口货物,每次走私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较短,且行为性质相同。
    • 继续状态:指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后,其违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例如,企业进口货物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该欠税状态持续存在,直至补缴税款或被海关追缴。
  2. 追税期限的计算

    • 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对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追税期限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企业的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如持续欠税或持续走私,海关可以在违法行为终止后的三年内进行追税。
    • 最长追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海关追税的语境下,虽然直接引用的是海关法,但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同样适用,即对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追税(或行政处罚)的期限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且存在最长追税期限的限制(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
  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该法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监管职责,以及少征、漏征税款的补征和追征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等一般原则,其中也包括对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的处罚期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