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前科的人已经入职了怎么办-赵亮华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劳动纠纷

有前科的人已经入职,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具体需结合前科性质、法律规定及公司制度综合判断:

  1. 核查入职材料与背景调查的真实性
    若用人单位在入职前未完成背景调查,或发现员工入职时隐瞒前科(如未如实填写《应聘登记表》中的“犯罪记录”栏),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26条主张员工“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进而主张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但需注意:

    • 若前科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如财务岗位员工有贪污罪前科),隐瞒行为可能构成重大欺诈;
    • 若前科与岗位无关(如普通行政岗员工有交通肇事罪前科),用人单位可能难以主张合同无效,但可依据内部制度处理。
  2. 评估前科是否违反“职业禁止”或“行业准入”规定
    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及《公司法》《证券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部分职业对前科人员有明确限制(如教师、律师、证券从业人员、公司董事等)。若员工前科涉及此类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

    • 员工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未满5年,但入职的是“依法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岗位;
    • 员工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入职的是需要政治权利的岗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 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若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者不得入职”或“入职后发现隐瞒犯罪记录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该制度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可依据制度处理。但需注意:

    • 制度内容需合法合理,不得扩大化限制(如规定“所有前科人员一律辞退”可能因违反《就业促进法》被认定无效);
    • 处理程序需合规(如需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提前通知员工)。
  4.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建议

    • 前科已过“考察期”:若前科为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且已过5年,或为故意犯罪但已过10年(根据《刑法》第100条),且未违反职业禁止规定,用人单位一般不得仅因前科解除合同;
    • 员工表现良好:若员工入职后工作表现突出,用人单位可综合考虑是否保留劳动关系,但需注意内部公平性(避免对其他员工造成不公平示范);
    • 协商解除:若用人单位希望解除合同但缺乏明确依据,可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N或N+1),以降低法律风险。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在处理前科员工时,需避免歧视性行为(如仅因前科拒绝录用或辞退,且无合法依据),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或民事赔偿(员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