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公开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 执法案卷信息 该如何举证-何嘉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行政纠纷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若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或执法案卷信息,举证需围绕信息的性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以及公开是否会对相关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等方面展开。具体如下:

  1. 过程性信息的举证

    • 明确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首先要在答辩状或相关法律文书中明确引用此条款,说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范畴。
    • 证明信息的形成阶段: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是在行政决策、行政处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履行过程中处于讨论、研究、审核等中间环节产生的,并非最终的决定性、结论性信息。例如,提供文件起草说明、会议记录、内部审批流程等材料,显示信息是在行政程序推进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的,尚未形成最终定论。
    • 阐述公开的负面影响:说明公开该过程性信息可能会干扰行政机关的正常决策或管理秩序,影响行政效率,甚至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比如,若公开正在讨论中的政策方案,可能会引发社会不必要的猜测和混乱,影响政策的顺利制定和实施;若公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内部讨论记录,可能会使执法人员受到外界干扰,影响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案例、专家意见或实际情况说明等方式来支持这一观点。
  2. 执法案卷信息的举证

    • 依据法律规定: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指出执法案卷信息属于可以不公开的范围。在法律文书中清晰阐述该条款与本案的关联性,表明行政机关有合法依据对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 说明信息的具体内容与性质:详细描述执法案卷信息所涉及的具体执法事项、案件情况以及信息在案卷中的作用和性质。例如,说明该信息是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获取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这些信息往往与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紧密相关,具有特定的专业性和内部性。
    • 强调公开对执法工作的影响:着重说明公开执法案卷信息可能会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执法机关的公信力,甚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公开尚未结案的执法案卷信息,可能会使当事人提前了解执法机关的调查方向和证据情况,从而采取应对措施,干扰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开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执法案卷信息,可能会对当事人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造成侵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工作的流程规范、类似案件的处理经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等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在举证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在行政程序过程中依法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信息的性质和情况,并且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或执法案卷信息以及是否可以不予公开等争议焦点具有直接关联。同时,要按照行政诉讼的举证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论证,以提高举证的有效性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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