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高澄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公司事务

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需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情形描述: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未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某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经法院判决需支付但无法全额清偿。股东甲尚有部分出资未缴纳,则供应商可申请追加甲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同上规定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 情形描述: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出资抽回,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实例:股东乙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公司因此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 情形描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实例:股东丙将公司业务转移至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导致原公司无法偿债,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丙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原第六十三条内容已整合至第二十三条)。
    • 情形描述: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若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那么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该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进而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实例:丁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丁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 情形描述:若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相关股东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实例: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1. 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股东存在上述不当行为且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2. 法院审查与裁定

    • 执行法院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若理由成立,则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对于涉及重大实体权利的追加申请,执行法院可能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公开听证。

三、注意事项

  1. 遵守法律法规

    • 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 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同时,应确保程序公正、公开,避免无辜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四、法律后果

若股东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其需在相应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这可能对股东的个人财产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总结来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若您遇到相关问题或有进一步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