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将钱分给特定下属 分出去的金额如何认定-柴传程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刑事辩护

受贿后将钱分给特定下属,分出去的金额在法律认定上需结合具体情形,通常会被计入受贿总额,但下属是否构成共犯需根据其主观明知程度和行为性质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一、分出去金额的受贿总额认定

  1.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人收受财物后,无论是否转赠他人,均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成立,分出去的金额仍应计入其受贿总额。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财物的实际价值计算,未区分是否转赠。

  2. 共同受贿的认定边界
    若下属明知受贿人收受财物是为了共同谋取利益(如通过受贿人职务行为为下属或第三方谋利),且参与分赃或协助受贿,则可能构成共同受贿。此时,分出去的金额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受贿的总额,但需根据下属的具体作用划分主从犯。
    关键点:下属需具备“主观明知”和“客观参与”双重条件,仅被动接受财物可能不构成共犯。

二、下属行为的法律定性

  1. 下属构成受贿共犯的情形

    • 主观明知:下属明知受贿人收受财物与其职务行为相关,且分赃是受贿利益的一部分。
    • 客观参与:下属通过提供帮助、策划受贿方案或直接参与收受财物等行为,与受贿人形成共同故意。
      示例:下属与受贿人合谋,由下属联系行贿人并协助收钱,事后分赃,则下属构成受贿共犯。
  2. 下属不构成共犯的情形

    • 缺乏主观明知:下属不知财物来源或性质,仅因受贿人单方面赠与而接受(如受贿人以“感谢帮助”为由赠与,但未提及职务行为)。
    • 无共同故意:下属未参与受贿的策划、实施或利益分配协商,仅被动接受财物。
      注意:若下属明知财物与受贿人职务相关仍接受,即使未参与受贿过程,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三、实务中的量刑考量

  1. 受贿人的量刑
    受贿总额包括分出去的金额,量刑时需结合受贿数额、情节(如索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及退赃情况等综合判断。
    参考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2. 下属的量刑
    若构成共犯,量刑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主犯或从犯)确定。从犯通常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示例:下属仅协助收钱但未参与谋利环节,可能被认定为从犯,量刑轻于主犯。

四、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受贿人:分赃行为无法减轻受贿罪责,反而可能因牵连他人导致案件复杂化。建议立即停止受贿行为,主动退赃并配合调查。
  2. 对下属:若涉及分赃,需立即停止接受财物,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说明情况。若已构成共犯,争取自首或立功情节以减轻处罚。
  3. 证据固定:无论是受贿人还是下属,均需保留与分赃相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以备司法机关查证。

总结:分出去的金额原则上计入受贿总额,下属是否构成共犯需结合其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和司法实践认定,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