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旅行社申请书中可以使用公司名称,但需根据申请阶段和具体要求规范使用。以下是详细说明:
申请书标题阶段
若申请书标题为“关于设立XX旅行社的申请书”,此处“XX旅行社”属于拟设立公司的名称,可直接使用。但需注意:
- 该名称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得与已注册企业重复或违反禁用条款(如含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
- 若名称已通过工商部门预先核准,需在申请书中注明核准号(如“已获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核准号:XX”)。
申请书正文阶段
正文涉及公司主体信息时,需分情况处理:
- 已核准名称:可直接使用核准后的公司名称(如“申请人:XX旅行社有限公司(筹)”),并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为附件;
- 未核准名称:需使用“拟设立”表述(如“拟设立旅行社名称:XX旅行社”),避免使用未确定的名称作为主体,否则可能因名称不合法导致申请被驳回。
法律风险提示
- 若申请书中随意使用未核准名称,可能被认定为“名称使用不规范”,影响审批进度;
- 若名称与已注册企业重复,可能涉及侵权纠纷,需在申请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名称可用性。
建议:在起草申请书前,先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确保名称合法性;若对名称合规性存疑,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可协助核查名称风险并指导申请书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