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安笑石律师|法行宝
2025-05-26 婚姻家庭

在我国,婚姻可因两种特定情形被撤销:一是因胁迫而结婚;二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以下是对这两种情形的详细解释:

  1. 因胁迫而结婚:

    • 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若一方因胁迫而与另一方结婚,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则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具体解释:“胁迫”指的是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愿而结婚。例如,若一方通过威胁伤害对方家人的生命安全来强迫对方与其结婚,这种婚姻即构成可撤销婚姻。
  2.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 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注:原文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但根据最新民法典修正,应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应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如实告知,则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具体解释:“重大疾病”通常指的是那些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疾病,如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例如,若一方患有艾滋病但在婚前未告知另一方,那么另一方在知晓这一情况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行使撤销权时,受影响的一方需注意时间限制,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一旦婚姻被撤销,则该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双方不再具有夫妻关系,各自恢复到未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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