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发生工伤时,赔偿标准和项目以及申请赔偿所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一、赔偿标准和项目
医疗费用:
- 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康复费用: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辅助器具费: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护理费: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从十级伤残的7个月本人工资到一级伤残的27个月本人工资不等。
伤残津贴: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从四级伤残的本人工资的75%到一级伤残的本人工资的90%不等。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申请赔偿所需准备的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 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其他相关材料:
在申请赔偿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