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保险公司要求取完钢板后再进行伤残鉴定,确实可能影响最终的伤残评级结果,但具体影响程度需结合伤情恢复情况、鉴定时机选择及鉴定标准适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伤残鉴定时机的选择对评级的影响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规定,伤残鉴定的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对于双踝骨折内固定术后(如钢板固定),通常需待内固定物取出、伤口愈合且功能恢复达到稳定状态后进行鉴定。若提前鉴定,可能因内固定物存在影响关节活动度测量,导致评级偏低;若延迟鉴定,则可能因伤情自然恢复导致评级降低。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取完钢板后再鉴定,从程序上符合鉴定时机要求,但需注意避免因过度延迟导致伤情改善而影响评级。
内固定物取出对伤残等级的实质影响
双踝骨折的伤残等级主要依据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评定(如踝关节活动度受限)。若内固定物(钢板)未取出时进行鉴定,可能因钢板存在导致关节活动度测量值偏低,从而评出较高伤残等级;但取出钢板后,若关节功能因手术或康复有所恢复,评级可能降低。反之,若钢板取出后关节功能未恢复甚至恶化(如创伤性关节炎),评级可能不变或更高。因此,需结合具体伤情及康复情况判断。
实务中的操作建议
法律风险提示
若保险公司以“未取钢板”为由拒绝赔偿或拖延鉴定,可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主张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赔偿请求后30日内核定并支付保险金。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此时伤残鉴定报告是关键证据,需确保其程序合法、结论客观。
总结:保险公司要求取完钢板后再鉴定具有合理性,但需结合伤情恢复情况判断对评级的实际影响。建议根据医疗进展及时委托鉴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