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作为犯与作为犯的区分-王钰灵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刑事辩护

不纯正作为犯(通常指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区分,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义务来源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区分:

一、行为方式

  1. 作为犯:

    • 定义: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
    • 特征:行为人主动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抢劫罪中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夺取财物,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等。
  2. 不纯正不作为犯:

    • 定义: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以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当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的不作为时,即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
    • 特征: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却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例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致其死亡,即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二、义务来源

  1. 作为犯:

    • 不涉及特定义务来源:作为犯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涉及特定的义务来源问题。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2. 不纯正不作为犯:

    • 特定义务来源广泛: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且义务来源广泛。这些义务可能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如医生对患者的救治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义务)以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先前的危险行为引发了对他人安全保障的义务)等。

三、主观方面与法律后果

  1. 作为犯:

    • 主观方面:行为人主动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 法律后果:根据具体罪名和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抢劫罪、盗窃罪等,均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判处相应的刑罚。
  2. 不纯正不作为犯:

    • 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不作为与作为在主观上具有等价性,即行为人具有与作为犯相同的故意或过失心理状态。
    • 法律后果:同样根据具体罪名和情节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因此在认定时需要特别关注行为人是否负有特定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该义务。例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法律后果上可能相同,但认定过程需要更加谨慎地判断行为人的义务来源和履行情况。

四、典型案例与等价性判断

  • 典型案例:如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已死亡。此案例中,甲将小孩带出门,属于自愿救助行为,在小孩处于危险境地时,甲接下了这个“接力棒”,就应当对小孩的安全负责,此时甲就产生了救助义务。甲有能力救助却不救助,最终导致小孩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例子。
  • 等价性判断: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中,等价性判断是一个重要环节。需从不作为与对应作为犯罪的侵害法益程度、因果关系发展进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只有当不作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与作为犯罪在实质上相当时,才能认定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总结来说,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在行为方式、义务来源、主观方面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首先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作为还是不作为),然后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