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未达到400万元污水处理站迁建如何走合法程序建设”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污水处理站迁建项目的投资规模是否达到400万元,只要涉及到拆除、改动或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程序建设。
一、法定依据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以及《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二、合法程序建设步骤
制定拆除、改动方案:
- 建设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拆除、改动方案,该方案应包括污水临时排放方案、污水运行影响评价、排水设施应急保护方案等内容。
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批复、立项批复、红线图;规划部门许可排水管位迁移书面意见;建、构筑物与市政排水设施平面图、剖面图及技术参数;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以及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等。
提交申请并受理:
- 申请人(即建设单位)需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办事大厅会接收申报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如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材料齐全,则签发《受理通知书》;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则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审查与现场勘查:
- 行政审批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可能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以确认拆除、改动方案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作出决定并办结:
- 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完成后,会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 如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则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如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则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注意事项
- 在整个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需进行现场勘查,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 建设单位应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并确保在迁建过程中不影响周边环境的正常排水和污水处理需求。
综上所述,未达到400万元的污水处理站迁建项目,只要涉及到拆除、改动或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都需要遵循上述合法程序进行建设。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或相关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