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别人钱中间有过还款算诈骗吗-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刑事辩护

结论:借别人钱中间有过还款是否算诈骗,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借款人的主观意图、实际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诈骗的情况

  1. 无非法占有目的

    •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出于真实的资金需求,比如用于生意周转、家庭突发状况等,并且后续有积极的还款行为,即使因客观原因(如经营不善、突发疾病等)导致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剩余款项,也一般不认定为诈骗。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民事借贷纠纷。
    • 举例:小李因家中老人突发重病,急需一大笔医疗费用,于是向小张借款10万元,并承诺半年内还清。在借款后的前三个月,小李每月都按时归还了部分款项,共计3万元。但后来由于老人病情加重,治疗费用增加,小李暂时无法继续按时还款。这种情况下,小李借款时是为了解决家庭突发状况,有真实的借款需求,且后续有还款行为,只是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足额还款,不构成诈骗。
  2. 履行还款承诺

    • 还款行为是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表现。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陆续归还部分或全部款项,这表明其有还款意愿和能力,与诈骗行为相悖。
    • 举例:小王因创业需要向小赵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分两年还清,每年还款10万元。小王在第一年按时归还了10万元,第二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但小王仍然积极筹集资金,在第二年的后半年归还了剩余的10万元。小王按照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不构成诈骗。

二、可能构成诈骗的情况

  1. “拆东墙补西墙”式还款

    • 如果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偿还能力,而是通过不断骗取新的借款来偿还之前的债务,以维持诈骗行为不被发现,这种还款并非真正的履行还款义务,而是为了继续实施诈骗。
    • 举例:小孙虚构了一个高回报的投资项目,向多人借款。他用新借来的钱偿还之前借款人的部分款项,让借款人误以为他有还款能力。但实际上,小孙并没有将借款用于投资,而是将大部分资金挥霍一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诈骗。
  2. 还款为稳住被害人

    • 借款人在诈骗得手后,为了避免被害人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可能会暂时归还少量款项以稳住被害人,继续实施诈骗或拖延时间。这种情况下,还款行为只是诈骗手段的一部分。
    • 举例:小周通过伪造房产证,骗取了小吴的50万元借款。在小吴发现房产证可能是伪造并要求还款时,小周先归还了5万元,并承诺会尽快还清剩余款项。但实际上,小周并没有还款能力,他归还5万元只是为了稳住小吴,避免小吴立即报警,以便自己有时间继续寻找新的诈骗目标或转移财产。这种行为仍构成诈骗罪。
  3. 特殊情况下的非法占有转化

    • 借款人在借款时可能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但由于后续经营失败、投资亏损等原因无法继续还款,且未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并逃避债务,这可能被视为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构成诈骗。同时,如果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如提供虚假还款证明、故意拖延还款时间等),也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 举例:小郑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小陈借款30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在借款后的一个月,小郑的生意出现了严重问题,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还款。小陈多次催款,小郑先是提供虚假的银行转账记录,声称已经还款,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时间,甚至更换了手机号码,逃避小陈的催款。这种情况下,小郑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

三、法律建议

  1. 对于借款人

    • 在借款前,要谨慎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确保能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还款,要及时与出借人沟通,说明情况,并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 避免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还款,更不能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新的借款来偿还旧债。
  2. 对于出借人

    • 在出借资金前,要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以降低借贷风险。
    • 如果发现借款人有欺诈行为或无法按时还款且逃避债务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在借贷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或有其他法律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