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被执行人破产后,一般不能请求法院以实体争议事由提起不予执行的诉讼,但在特定情形下,如涉及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可能存在例外。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破产程序启动后,执行程序通常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意味着,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针对该企业的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停止,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因此,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即债务人)通常不能通过提起不予执行的诉讼来对抗已经启动的执行程序,因为执行程序本身已经因破产而中止。
二、特定情形: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尽管一般原则下破产程序会中止执行程序,但在涉及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时,可能存在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若被执行人(债务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不予执行的情形,且该仲裁裁决的执行与破产程序相关,理论上被执行人可以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或破产程序进行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但需注意,这一申请并不直接构成对破产程序的对抗,而是对特定执行依据(仲裁裁决)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三、破产程序中的实体争议解决
在破产程序中,对于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实体争议,如债权确认、财产归属等,通常通过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审查及人民法院裁定等程序解决。若被执行人(债务人)认为某项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该争议与破产程序中的实体争议相关,应通过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机制提出异议或申诉,而非直接提起不予执行的诉讼。
四、建议与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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