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补地价的情形,这通常与“三旧”改造(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紧密相关。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整理的补地价的主要情形: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项目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
- 若项目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时,若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需改为出让,且依法可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应补缴土地价款。
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规划条件或延长年限:
- 若原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规划条件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同样需要补缴土地价款。
二、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项目
- 若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且需改变规划条件,以及多宗地块出让年限不同、须统一年限的,应按新规划相应用途法定最高年限补缴土地价款。
三、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
-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若依法可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应补缴土地价款。
四、已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的项目
- 若项目符合省“三旧”改造政策且已完善“三旧”改造历史用地手续,依法可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同样需要补缴土地价款。
补地价的具体标准(以茂名市为例)
旧城镇改造:
- 不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补缴土地价款为按该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40%。
- 需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补缴土地价款为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40%。
- 需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价款为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剩余年限的市场评估价格后的40%。
旧厂房改造:
- 补缴标准与旧城镇改造类似,不改变或需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协议出让的,补缴比例均为40%。
- 需改变土地规划条件的出让土地,补缴方式也与旧城镇改造相同。
旧村庄改造: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协议出让的,补缴土地价款为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的20%。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名下原有的国有划拨用地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建设,并依法办理协议出让的,补缴比例也为20%。
特殊情形
- 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若补缴土地价款类型涉及符合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相关政策的,评估时按新的土地使用年限与新规划条件进行评估。
- 夹心地、插花地、边角地:已标图入库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夹心地、插花地、边角地,享受“三旧”改造补缴土地价款优惠政策。
- 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三旧”改造项目中属政府产权的公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取土地价款。
- 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后提高容积率但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 现代服务业发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企业厂房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如保留原土地登记用途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