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开具出生及死亡证明的部门及法律规定,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出生证明的开具
开具部门:
- 凡出生在医疗单位的活产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书》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生或护士填写。
- 如婴儿在家中或其他地点出生,则由赴家中接生的医务人员或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
法律规定:
- 《出生医学证明书》是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从医学角度说明婴儿出生情况的证明。
- 它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也是判定出生婴儿情况的基本法律依据。
- 填写时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有填写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二、死亡证明的开具
开具部门:
- 凡死于医疗卫生单位内者,其《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经治医生填写。
- 死于家中者,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的医生填写。
- 死于公共场所者,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
- 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接诊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症,进行推断后填写。
- 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说明。
法律规定:
- 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
- 《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
- 《死亡证》共四联,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章后生效。
-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根据是否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而定。
-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管理与使用
- 《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部门统一制发,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 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时,必须持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出具的相应证明。
- 户口登记机关和殡葬管理部门分别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信息报告与共享
-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后需网络报告相关信息。
-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
- 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 县级相关部门应按月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