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证明开具的规定-王慧敏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婚姻家庭

您好,关于死亡证明开具的规定,这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且较为细致的流程。以下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以及南宁市邕宁区的具体办理指南,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国家层面规定

  1. 统一证明:

    • 自2026年7月1日起,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将使用统一制定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并逐步实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同步签发。
  2. 签发对象:

    • 包括死亡的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死亡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 签发机构:

    • 《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是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4. 申领人:

    • 申领人为逝者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若近亲属无法到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领。
  5. 签发程序:

    • 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的,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调查情况签发。
  6. 法律效力:

    • 《死亡证明》纸质版与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逝者亲属可持任一形式办理户籍注销和遗体火化手续。
  7. 信息报告:

    • 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后,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相关系统网络报告死亡信息。

二、南宁市邕宁区具体规定

  1. 签发对象:

    • 发生在南宁市邕宁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公民,台、港、澳地区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2. 签发范围:

    • 正常死亡:
      • 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
      • 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未经救治正常死亡:由本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发。
      • 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判断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者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
    • 非正常死亡:
      • 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 失踪人员:
      • 失踪多年无法判断是否死亡:家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要求申报失踪和死亡,卫健部门在收到公安司法机关证明其死亡的相关资料后,方可签发。
  3. 申报材料:

    • 死者家属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死者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 死者生前病历、健康体检等资料。
  4. 办理医疗机构:

    • 南宁市邕宁区提供了详细的办理医疗机构信息表,包括单位名称、地点、联系电话、管辖对象和服务项目等,方便家属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办理。

三、注意事项

  • 请确保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以免影响死亡证明的开具。
  • 办理过程中,请遵循医疗机构的指引和流程,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 如对办理流程或所需材料有疑问,可提前联系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