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据哪个法条去功能化-索建国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房产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据哪个法条去功能化”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去功能化”这一表述在燃气经营管理的语境下并不常见,我理解您可能是想了解对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应依据哪个法条进行处罚或管理。

对于这一问题,主要的执法依据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该条款明确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详细阐述了对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在构成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追究。

此外,虽然《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可能对类似行为有具体的处罚规定,但通常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补充,其核心精神和处罚原则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一致的。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首先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和管理。希望这一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