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司如何追加股东-董占国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根据具体情形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常见情形及操作路径如下: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若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操作要点:

    • 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公司章程、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
    • 法院审查后可能要求股东举证反驳,若股东无法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将被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
  2.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20条,若股东存在人格混同(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等行为,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操作要点:

    • 需提供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如财务账目混同、办公场所混同、人员混同等);
    • 此类案件通常需通过实体诉讼(如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人格否认之诉)确认股东责任后,再在执行程序中追加。
  3. 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及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21条,若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操作要点:

    • 需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如未通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等);
    • 法院将审查股东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无法清算的情形。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依据《公司法》第63条及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除外。
    操作要点:

    • 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如公司资金转入股东个人账户、股东用个人账户支付公司费用等);
    • 股东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财产独立。

注意事项: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法院将审查证据并作出裁定;
  • 若对裁定不服,当事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股东责任;
  • 不同情形下的证据要求及法律适用存在差异,建议根据具体案情制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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