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十七条第三款什么意思-余松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并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应当负刑事责任。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适用的年龄范围:

    • 该条款特定适用于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年龄段之前通常被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阶段,但此条款的出台是对传统认知的突破,旨在适应社会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变化。
  2. 犯罪行为及结果要件:

    • 仅适用于两种严重侵犯他人生命和健康权利的暴力犯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 在故意伤害罪中,必须满足以下结果要件之一: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特别残忍手段”指使用极其恶劣、违背人伦道德的方式实施伤害,如长时间折磨、毁容等;“严重残疾”需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定,通常指难以恢复的伤害后果。
  3. 情节恶劣要件:

    • 除了上述犯罪行为和结果外,还要求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恶劣。判断情节是否恶劣需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如为了获取财物、报复社会等卑劣动机比一时冲动更为恶劣)、手段(使用特别残忍手段、多次实施伤害、对弱势人群施暴等)以及犯罪后的表现(如毫无悔意、销毁证据、威胁证人等)。
  4. 程序要件:

    • 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也不是自动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这是谨慎适用刑罚的立法精神体现,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审查,从法律、政策、社会效果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核准追诉。
  5. 刑事责任的承担:

    • 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了追诉,并且法院认定罪名成立,这些未成年人则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极端恶劣犯罪行为的惩治,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同时,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立法目的与整体刑法的关系:

    • 此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可塑性。它是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一个特例,通常情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此条款为特定情况下的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旨在平衡保护社会利益和未成年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举例说明: 假设有一个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个人恩怨对他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且使用了特别残忍的手段(如用刀连续刺击对方要害部位),导致对方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如瘫痪)。如果该未成年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恶劣,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那么该未成年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建议:

  • 对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而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和引导,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如果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家长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情况,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 对于社会而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爱工作,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教育、娱乐和社交机会,减少他们接触不良信息和行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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