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张丽丽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侵权纠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时,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涉及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责任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以下是对这些归责原则的详细阐述:

  1. 监护人责任

    • 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当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减轻责任情形: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如平时对被监护人进行了良好的教育,且在事件发生时也尽到了一定的监督义务,那么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适当减轻其侵权责任。
  2.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顺序

    • 优先使用个人财产: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有财产,当造成他人损害时,应首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这体现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同时也避免了将赔偿责任完全转嫁给监护人。
    •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剩余部分则由监护人负责赔偿。这确保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3. 教育机构责任

    • 教育机构内的损害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若教育机构未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地,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述教育机构内造成他人损害,而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受到来自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那么主要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此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且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举例说明:

  • 假设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名儿童撞倒受伤。在此情况下,首先由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如平时对被监护人进行了安全教育,且在事件发生时也在现场进行了监督,那么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如果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有财产,如压岁钱等,那么应首先从这些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如果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剩余部分则由监护人负责赔偿。
  • 如果该事件发生在幼儿园内,且幼儿园未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未设置足够的安全设施、未对儿童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等,那么幼儿园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建议:

  • 对于监护人而言,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督,尽到监护职责,以减少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风险。
  • 对于教育机构而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对儿童进行足够的安全教育,以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补充责任。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监护人或教育机构未能尽到相应的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等。
  •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监护人或教育机构的行为构成犯罪,如虐待被监护人、教育机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等,那么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综上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时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监护人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赔偿顺序以及教育机构责任等。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