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文件中,关于残疾人的称谓,通常建议使用“残疾人”这一法定称谓。这一称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体现,是官方和法律上广泛接受和使用的术语。
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和对残疾人尊重程度的提升,“残障人士”等残疾人乐意听到的称呼也可酌情在非正式或更注重人文关怀的语境中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正式的法律文件或官方文件中,为了保持严谨性和一致性,建议优先使用“残疾人”这一称谓。
此外,法律文件在描述残疾人的具体状况时,可能会根据残疾类型使用更具体的术语,如“盲人”、“聋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等,这些术语在法律文件中也是被广泛接受和使用的。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应避免使用任何贬损或歧视性的称谓,如“瞎子”、“聋哑”、“瘸子”、“傻子”、“疯子”等,这些称谓不仅不尊重残疾人,也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概括起来,法律文件中规定使用的称谓是“残疾人”,同时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使用“残障人士”等更具体、更尊重的术语,但应避免使用任何贬损或歧视性的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