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条件-马嘉懿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关键条件:

一、主体条件明确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这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他们因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紧密关系,可能利用这种关系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

  2. 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类主体范围较广,包括但不限于情妇(夫)、同学、战友、老部下、老上级等。他们因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紧密的情感联系、利益关联或特殊关系,而能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

  3.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指曾担任国家职务但现已离职的人员,如退休者、辞职者或被辞退者。他们虽已离职,但可能仍保留一定的影响力。

  4. 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这类主体基于与离职人员的特定关系,可能利用其残留的影响力进行犯罪活动。

二、主观故意为要件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的主观意图。

三、客体清晰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正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通过非正当影响力干扰职权行使,破坏职务行为的公正廉洁,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

四、客观行为具体

  1. 利用影响力: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者,通过该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者,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施加影响。
  2.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不正当利益”涵盖非法利益和违反政策、规章、制度所得的利益。例如,在招投标中违规中标、在行政审批中违规办理手续等,均属于不正当利益。
  3. 索取或收受财物:

    • 行为人主动向请托人索要财物或被动接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且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

五、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处罚如下: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数额达到五万元。在此情况下,该近亲属的行为即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总结与建议: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的身份关系,通过特定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索取或收受财物,且行为人需具有故意的主观意图。这些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完整法律构成要件。

在实际应用中,应严格依据这些条件进行判定,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执行。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