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低价竞争违反哪个条款政府采购法-董飞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公司事务

恶意低价竞争在政府采购法中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即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等行为,其中就涵盖了恶意低价竞争以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情形。不过,该条款并未直接使用“恶意低价竞争”这一表述,而是从行为性质和后果上进行了界定。

详细解释

  1. 恶意低价竞争的定义:

    • 恶意低价竞争通常指的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意图通过低价中标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变更合同、增加费用等方式获取利益,或者通过低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独占市场。
  2.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实际案例与判断:

    •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供应商是否构成恶意低价竞争,需要综合考虑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供应商是否有合理的成本解释、是否存在通过低价中标后变更合同等后续行为等因素。例如,如果供应商的报价远低于市场平均价,且无法提供合理的成本解释,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频繁提出变更合同、增加费用的要求,那么就可以初步判断其存在恶意低价竞争的行为。
  4. 防范与应对:

    • 对于采购人来说,防范恶意低价竞争的关键在于加强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审核,明确采购需求和技术规格,避免供应商通过低价中标后变更合同来获取利益。同时,在评标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供应商的报价、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因素,避免单纯以价格作为中标依据。
    • 对于供应商来说,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避免采取恶意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中标机会。如果发现其他供应商存在恶意低价竞争的行为,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举报。

进一步建议

  • 如果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了恶意低价竞争的问题,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报价单、成本分析、合同变更记录等,以便在后续的投诉或举报中提供有力支持。
  • 同时,您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政府采购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维权策略,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政府采购法或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