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能严刑逼供-文世荣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刑事辩护

不能严刑逼供,这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履行国际义务等多方面原因的综合考量。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法律依据明确禁止:

    •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即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将受到刑事处罚,包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还将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也强调,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些法律规定为禁止刑讯逼供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 人权保障的基石:

    • 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人的基本尊严和公民权利。无论嫌疑人是否犯罪,其人格尊严都应得到尊重,不应遭受任何形式的肉体或精神折磨。
    • 刑讯逼供可能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破坏了“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使个人权利受到极大侵害。因此,禁止刑讯逼供是保护人权、确保每个人不受任意逮捕和强迫自证其罪的重要措施。
  3. 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

    • 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往往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虚假的口供会误导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方向,使真正的罪犯逃脱法律制裁,而无辜者则可能蒙受不白之冤。
    • 正当的司法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而刑讯逼供作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破坏了司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 法治社会建设的推动力量:

    • 禁止刑讯逼供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有助于树立法律权威和促进法治理念的普及。它要求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 同时,禁止刑讯逼供也向社会传递了法治的价值取向,有助于培养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进程。
  5. 履行国际义务的责任担当:

    • 我国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有义务遵守国际规范,禁止刑讯逼供等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禁止刑讯逼供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声誉。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 当事人如果遭遇刑讯逼供,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也可以在开庭审理时提出。对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不能严刑逼供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增强法治信仰及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选择。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遭遇了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我咨询,我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