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受贿如何累计计算数额-文世荣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刑事辩护

针对您提出的“多次受贿如何累计计算数额”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法律依据与累加原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情形,应当将历次受贿的数额进行累计计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里的“未经处理”指的是既未受过刑事处罚,也未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累加原则的核心在于,无论受贿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长短、金额大小,只要属于受贿性质且未经处理,均应将每次受贿的数额相加,得出累计受贿数额。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受贿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确保了对受贿行为的全面、准确评价。

二、累计方式的具体应用

  1. 同种性质受贿行为:

    • 所有未经处理的受贿行为,不论其形式如何(如现金、物品、财产性利益等),均应累计计算。
    • 对于物品和财产性利益,需要按照评估价值或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估值后计入受贿数额。例如,房产、汽车等应按收受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债权、股权等财产性利益则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
  2. 包含既遂与未遂情况:

    • 若受贿行为中既有既遂也有未遂,应分别计算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数额。
    • 若两部分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若达到同一量刑幅度,则以受贿罪既遂处罚,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数额仍应累计计算。
  3. 时间跨度考虑:

    • 在累计受贿数额时,应考虑受贿行为发生的时间跨度。对于较长时间内持续受贿但每次数额较小的行为,也应纳入累计范围。
    • 但需要注意的是,已受法律处理(如判刑、罚款等)的受贿行为不再计入累计数额。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不同财物形式的受贿:

    • 受贿的财物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物品、财产性利益等。对于非现金形式的财物,需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后计入受贿数额。
  2.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退还或上交:

    •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若及时退还或上交,则不构成受贿。
    • 但若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其退还或上交前的财物数额仍应累计计算。
  3. 多个独立受贿事实的处理:

    • 若受贿人存在多个独立的受贿事实,且每个事实都构成犯罪,可以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并罚。
    • 但原则上,这些受贿数额仍应累计计算以反映整体受贿情况。

四、证据确凿原则

在累计受贿数额时,必须确保每一笔受贿都有确凿的证据支持。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受贿数额才能被计入累计总额。对于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受贿事实,不应计入累计数额。

五、总结与建议

多次受贿的数额累计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确保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会仔细审查每一笔受贿事实,确保公正、准确地认定受贿数额和定罪量刑。

因此,我建议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触碰法律底线。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律师将能够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