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申请提交以后 如果一直不受理 可以再次提交吗-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行政纠纷

可以再次提交调解申请,但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策略。具体分析如下:

  1. 调解组织未明确拒绝受理的情形
    若调解申请提交后,调解组织未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7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明确反馈处理进度,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 主动联系确认:通过电话、书面函件或现场询问等方式,要求调解组织说明未受理原因,并要求出具书面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 补充材料后重申:若因材料不全或形式瑕疵导致未受理,可在完善材料后再次提交申请,并附上之前提交的凭证及补充说明。
    • 向上级投诉:若调解组织存在拖延、推诿等不作为行为,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投诉,要求督促处理。
  2. 调解组织明确不予受理的情形
    若调解组织已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需根据拒绝理由决定后续行动:

    • 理由不成立时:若认为拒绝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如超出调解范围、程序违法等),可向调解组织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涉及民事纠纷)。
    • 理由成立时:若纠纷确实不属于调解范围(如已进入诉讼程序、涉及刑事犯罪等),申请人需转向其他争议解决途径,如仲裁、诉讼或行政投诉。
  3. 调解组织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17条,调解组织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若调解组织未履行该义务,申请人可:

    • 直接起诉:将调解组织的不作为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若调解组织为行政机关下属机构),或以“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结合具体纠纷性质)。
    • 申请司法确认:若纠纷已达成初步调解意向但未受理,可要求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并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

建议行动步骤:

  1. 立即联系调解组织,要求书面说明未受理原因;
  2. 根据反馈补充材料或申请复议;
  3. 若调解组织持续不作为,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或转向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纠纷类型及调解组织信息,以便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