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标罪的要件-冯浩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合同纠纷

串通招投标罪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体要件:

    • 串通招投标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同时破坏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也侵害了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这些合法权益可能包括经济利益、声誉、商业机会等多方面。
  2. 客观要件:

    • 串通招投标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多样,主要包括投标者之间的相互串通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
    • 投标者之间的串通可能包括抬高标价、压低标价或形成书面、口头的协议、约定等,以避免竞争或轮流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 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则可能涉及泄露标底、协助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或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后给予额外补偿等不正当手段,以帮助特定投标者中标。
    •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存在特定情形(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的,也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情节严重是构成串通招投标罪的重要条件,通常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中标项目金额巨大、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例如,因串通投标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3. 主体要件:

    • 串通招投标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方。
    • 招标人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具有特定职责和权力的人或单位。
    • 投标人是指参与投标活动,希望中标的人或单位,如建设工程领域的建筑公司、政府采购项目中的供应商等。
    • 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4. 主观要件:

    • 串通招投标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串通投标行为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但仍积极实施该行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 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因疏忽大意而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出现巧合性一致,并非出于故意串通的主观故意,则不构成串通招投标罪。
  5. 结果要件:

    • 串通招投标罪还要求实际造成了不正当利益的获取或不正当损失的发生。这种损害后果可以是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是声誉、商业机会等其他方面的利益或损失。这是认定该罪行的重要依据之一。

法律后果与建议:

  • 串通招投标行为不仅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即串通投标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 对于涉嫌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建议相关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同时,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招投标制度,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遇到串通招投标的问题,或者对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