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型受贿的认定-陶立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公司事务

代持股权型受贿的认定,主要涉及对行为性质的判断以及法律要件的满足,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 行为主体与行为性质:

    • 代持股权型受贿通常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他人以代持股权形式给予的财物或利益,即构成代持股权型受贿。
  2. 法律要件满足:

    • 存在职务便利: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这是代持股权型受贿成立的前提条件。职务便利可以表现为直接利用职权,也可以表现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必须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实现,都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 接受代持股权作为财物或利益:行为人接受他人以代持股权形式给予的财物或利益,这是代持股权型受贿的核心要件。代持股权可以视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其价值可以评估并转化为货币形式。
  3. 代持股权的价值评估:

    • 在认定代持股权型受贿时,需要对代持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通常涉及对股权市场价值、公司资产状况、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考量。
    • 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受贿数额的重要依据,进而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
  4.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

    • 行为人必须具有受贿的故意,即明知自己接受的是他人以代持股权形式给予的财物或利益,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同时,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必须与其主观故意相一致,即实际接受了代持股权并为其谋取了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代持股权型受贿的认定还可能涉及以下具体问题:

  • 代持协议的效力:代持协议本身并不直接决定受贿的成立与否,但可以作为证明行为人接受代持股权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证据之一。如果代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通常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受贿案件中,代持协议可能因涉及非法利益输送而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
  •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如果行为人在接受代持股权后,通过合法手段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并获取利益,这并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因为受贿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接受代持股权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而非后续的股权转让行为。但是,如果股权转让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或违规情形,如虚假转让、逃避税收等,则可能构成其他违法行为。

针对代持股权型受贿的认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和应对:

  • 加强职务廉洁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财物或利益。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承担,防止因股权代持而引发的受贿等违法行为。
  •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股权代持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代持股权型受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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