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贿赂罪区别-谭正德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贿赂罪(通常指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情形)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与行为方式: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罪的主体通常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里的关键是“利用影响力”,且行为人本身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 斡旋贿赂罪(斡旋受贿):这实际上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里的重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斡旋。
  2. 法律构成要件: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且这种关系被用于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同时,行为人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财物。
    • 斡旋贿赂罪(斡旋受贿):则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通常指的是纵向的或者横向的制约关系,使得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不按照其要求行事。同样,行为人也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了财物。
  3. 法律后果与量刑:

    • 两者在法律后果上均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但具体量刑会根据犯罪情节、数额大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有所不同。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通常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量刑可能会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受贿有所差异,具体还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4. 实际案例中的区分:

    • 在实际案例中,区分两者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的身份、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其如何利用这种关系或便利条件来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如果行为人是一个普通公民,他通过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那么这更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进行斡旋,那么这更可能构成斡旋受贿。

总结来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贿赂罪(斡旋受贿)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法律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以便依法进行惩处。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案件情况,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